陕西省中药协会章程
(2018年9月16日陕西省中药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陕西省中药协会〔英文名:Shaanxi Provincial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中医诊疗、中医药教育、科研、康复、保健,中药栽培、种植、生产、仓储、销售、经营、专业合作社以及健康服务等从事中医药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省级协会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发展中医药的方针和政策,积极为本会会员和全省中医药行业服务;协会从宣传政策、传递信息、交流经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实现行业自律的角度出发,团结和联系全省行业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为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牵线搭桥,为振兴陕西省中医药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中医药千亿元强省建设目标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一路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建议和要求,为会员依法经营、促进本省中医药行业发展积极开展工作。通过组织国际国内中医药论坛、博览会、学术交流会、技术研讨会、建立知名品牌和道地药材产品推介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动中医科技进步,提高我省中医医疗创新能力和医疗技术发展水平。开展中医药传统工艺、技术、炮制、加工、种植栽培、中药材真假鉴别、养生、美容、理疗、推拿、按摩、医疗、拔罐、艾灸等的指导和专业培训。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国家《中医药法》,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全省中药材特别是道地药材种植品种、面积、规模、加工、销售、使用及扶持政策等情况,熟悉全省中医医院建设、分布、管理、医疗、技术研发、师承传授和业务发展、中医药业务技术培训等状况,研究探讨行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前瞻性的发展战略和思路,为省政府抓好中医药产业发展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作用;
(二)协助全省各级中医药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中药材种苗繁育、种植养殖、药材采收、仓储运输、加工制药、市场开拓等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道地药材评级评价体系和质量全程跟踪追溯体系,协助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共同打造“秦药”大品牌,促进我省中医药产业发展;
(三)对全省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协助政府推行与大医院建立医疗联合体、国医馆、专家门诊、多点执业等方式,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对城乡国医馆、养生馆、足疗馆、药膳馆、理疗馆、艾灸堂等基层中医保健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对中医药传统工艺、技术、炮制、加工、种植、栽培、中药材真假鉴别、养生、美容、理疗、推拿、按摩、拔罐、艾灸等进行指导和专业培训;对健康养生、居家养老、临终关怀等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促进建立多层次、宽范围、广渠道的全民大健康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四)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中药制造企业和中医医疗、中医养生、中医保健、中医护理、中医养老等机构,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信息咨询、资金融通、资产重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认证认可、法律援助以及国际贸易与交流等服务;
(五)建立专家委员会,联合全国知名中医药大学、科研院所、学术研讨机构、院士、国医大师、专家、教授、学者,建立中药材种植、中医养老、健康养生、健康美容、理疗、推拿、按摩、拔罐、艾灸、市场推广、产品研发、技术咨询、质量管理、融资服务、文化体育、人才培训和权益维护等多个专业委员会。通过举办国际国内论坛、博览会、学术交流会、技术研讨会、知名品牌和道地药材产品推介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中医药理论特别是治疗重大疾病、疑难杂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创新中医药发展理念,优化中医药发展生态环境,推动中医科技进步,提高我省中医医疗创新能力和医疗技术发展水平;
(六)搜集整理民间传统中医偏方、验方,挖掘弘扬祖传秘方,保护中医发明专利,开展师承传授教育,完善传承行业规则,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解决师承传授行医资质技术培训,指导民间老中医、老药工发挥一技专长,解决贫困地区老百姓求医看病难,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义诊、药品捐赠服务;
(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带领本会会员依法经营,依法行医,遵守医疗和商业道德,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和非法行医;
(八)积极开展中医药产业扶贫、科技下乡、救灾防病、科普宣传、健康咨询、便民义诊等社会活动;
(九)积极反映会员呼声,转达会员诉求,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会员权益,保护会员利益;
(十)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及本会内刊《陕西医药健康信息》,为本会会员做好创业历程、品牌展示、企业形象、科研成果、辉煌业绩、发展战略以及典型事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协助会员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拓展市场空间,提高经济效益,为会员和政府搭建沟通平台,宣传传统医学秘方诊疗技术,宣传名老中医;
(十一)完成省政府有关部门交办或社会有关机构委托承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从事或热爱中医药事业并愿为中医药事业服务的各界人士;
2、获得(执业)中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护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3、药店、国医馆、诊所等的负责人;
4、从事与中医药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资质者;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相关、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教育、科研、诊疗、养老、保健、康复,中药栽培、种植、生产、仓储、销售、经营、专业合作社以及健康服务等相关领域的单位,热爱并愿为中医药事业做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备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中医药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和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心热爱并愿为中医药事业做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三)有权享受协会指定内部医疗、养生保健等优惠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协会理事单位每年享受协会主办的《陕西医药健康信息》免费宣传报道1-2次交流经验;
(六)会员享有免费赠送全年《陕西医药健康信息》一份;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壹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视为自动退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研究并确定本会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和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勤勉尽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热爱中医药事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选举产生,秘书长(选任或聘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在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期间主持协会工作;
(三)在会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会重大工作部署,指导协调本会全面工作;
(四)负责本会会员单位的定期拜访工作;
(五)在受会长委托时,代表本会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条:本会执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常务副会长工作;
(二)常务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行使常务副会长职权;
(三)检查和督促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
(四)带领协会班子成员执行各项活动计划;
(五)受会长委托时,代表本会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为了加强协会凝聚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副会长单位的积极性和团队作用,本会建立会长轮值制度。每轮半年,循环实施。本会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理事会和各项活动的筹备、组织、协调和落实,并负责提供活动场地和经费募集等工作;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三)其他职权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提名并报会长同意任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联系协调各方面关系。
第三十三条: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由秘书处审批接收新会员。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3-5名,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同时兼任本会负责人或理事。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检查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对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会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和各分支机构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有关决议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本会全体工作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监事工作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根据协会章程制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会员1000元/年;理事6000元/年;副会长20000元/年;会长40000元/年;
(二)政府或社会有关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专业技术培训;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年度审计,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建立规范的费用开支审批制度,叁仟元以下(包含叁仟元)的零星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叁仟元以上至伍仟元以下(包含伍仟元)的开支由常务副会长或执行副会长审批;伍仟元以上的开支由会长审批;重大财务事项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常务理事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会对热爱中医药事业,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授予理事、副会长、名誉会长和突出贡献奖。
(一)对从事或热爱中医药事业的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者不收取会费,授予理事;
(二)对从事或热爱中医药事业的名老中医、教授、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者不收取会费,授予副会长;
(三)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家院士、国医大师、享受国务院津贴和省级名老中医专家不收取会费,授予名誉会长;
(四)对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授予突出贡献奖。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8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中药协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六日